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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6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燦田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偵字第3792號、第3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燦田自民國壹佰壹拾年肆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依證人即購毒者林秋萍、陳國忠、何炫達、余東烈所述,通訊監察譯文以及扣案物品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人性不甘重罪、趨吉避凶之心態,採取逃亡之可能性甚大,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且不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09 年9 月2日羈押在案,嗣再於訊問被告後,分別於109 年12月2 日、110年2月2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案於110 年2 月23日經本院宣判,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茲因被告延長羈押期間將屆,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所遭之刑罰甚重,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於面臨此種重罪情形,實有逃避日後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性,為避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避審判、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與動機,而有逃亡之虞,並審酌被告所涉犯罪對國家、社會秩序之危害程度、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及刑罰執行之目的得以順利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手段替代,是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10 年4 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吳宗育法 官 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藍建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