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
110年度聲字第360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威嘉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上列被告乙○○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9 年度偵字第4087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僅坦承遺棄屍體犯行,否認殺人、凌虐兒童等犯行,惟依證人丙○○、丁○○、甲○○、彭○惠、彭○銘、許○英、黃○程等人之證述及相關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刑法第271 條第1 項、第286條第1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 條第2 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犯後尚向證人表示欲出國,不願意被關等語,又故意隱匿被害人屍體等相關證據,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109 年10月26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10 年1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又於110 年3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又於110 年5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復於同年6 月7 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於110 年6 月10日審理期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10年7 月1 日分別判決被告有期徒刑4 年、1 年10月及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應執行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被告受此重刑,有以逃避日後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是有相當理由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另審酌上開羈押原因尚無從以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仍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定之情形,應自11
0 年7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聲請意旨雖以:被告自羈押迄今已近1 年,家中尚有父母需要扶養,希望請求交保返家照顧親人及安排家人生活等語。惟查,被告所述雖值憐憫,然此並非依法審酌是否予以羈押或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事由,故不能作為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瓊英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