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威嘉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上列被告乙○○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9 年度偵字第4087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僅坦承遺棄屍體犯行,否認殺人、凌虐兒童等犯行,惟依證人丙○○、丁○○、甲○○、彭○惠、彭○銘、許○英、黃○程等人之證述及相關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刑法第271 條第1 項、第286條第1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 條第2 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犯後尚向證人表示欲出國,不願意被關等語,又故意隱匿被害人屍體等相關證據,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109 年10月26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10 年1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查,被告應予羈押之事由均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瓊英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