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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原訴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巫家銘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重傷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0年度原訴字第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巫家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巫家銘就本院民國112年4月13日所為110年度原訴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泛稱因不服本院之判決且提起上訴,理由後補提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狀,是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並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顏紫安法 官 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裁判案由:重傷未遂等
裁判日期:202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