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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單禁沒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人豪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 年度聲沒字第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人豪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晚間某時許,在位於南投縣○○鎮○○○巷00號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燒烤加熱再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9 年7 月2 日17時50分許,員警接獲報案前往上址居處處理家庭糾紛,被告主動取出含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 組予員警查扣,經警於同日晚間8時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規定。被告因本件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12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 年2 月17日執行完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65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為警查扣之吸食器1 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12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 年2 月17日釋放出所,並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65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該案扣得之破裂吸食器1 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報告日期109 年7 月23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312號鑑驗書

1 份附卷足憑,因上揭破裂吸食器無法與其內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從而,上揭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1-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