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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聲減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減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佑政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10 年度聲減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佑政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減為如附件所示之刑。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林佑政於附件所示日期犯如附件所示之罪,經如附件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嗣經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9年12月3日以109年度台非字第125號就原判決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聲請書贅引該條例第9 條應予刪除)。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