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4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 人 林建呈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建呈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處分人林建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職權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再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並自民國110 年2 月22日起執行等情,有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60號裁定、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其強制處分執行期間於今未滿6 月。次查,聲請意旨謂受處分人經戒治處所綜合評估後,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110 年5 月5 日東戒所輔字第11011003770 號函暨附件(含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附卷為憑,可認屬實,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受處分人之強制戒治處分,核無不可,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何玉鳳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瓊英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