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6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周錦誠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於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 年度聲字第31號、110 年度院戒執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錦誠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處分人周錦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依職
權以109年度審易字第3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復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依修正前評估標準評估,認受處分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陳報本院,經本院再以109年度審易字第341號裁定命受處分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受處分人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後(執行起算日期110年2月23日,於111年2月22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於同年3月24日移送至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接續執行強制戒治,有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341號裁定、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聲請人以法務部已於110 年3 月26日修正公布「有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下稱評估標準) 並自同日起施行。
該修正之評估標準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若以新修正評估標準計算受處分人受觀察勒戒時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分數應為40分,則其自觀察、勒戒處分轉至強制戒治處分之評估基礎已有疑義。而受處分人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後,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且入所後整體表現經評估之平均分數為3 分,成績等級為可,經戒治處所綜合評估後,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110 年5 月
5 日東戒所輔字第11011003850 號函及所附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為證。經本院審核屬實,從而,本院審核前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法 官 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