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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5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65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陳尚經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於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聲字第82號、110年度院戒執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尚經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處分人陳尚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依

職權以109年度審訴字第2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復經法務部○○○○○○○○依修正前評估標準評估,認受處分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陳報本院,故本院再以109年度審訴字第219號裁定令受處分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受處分人復自民國110年3月12日起執行強制戒治,嗣受處分人聲請重新審理,再經本院於110年4月16日以110年度聲字第209號裁定本件停止強制戒治之執行,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4月16日核發執行指揮書停止本件之強制戒治執行,受處分人並於110年4月16日由另案接續執行,並於同日出所等情,有前開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通知書、南投地檢署110年院戒執字第000014號執行指揮書(乙)、南投地檢署檢察官通知、法務部○○○○○○○○110年3月8日中戒所衛字第11010001560號函暨函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調閱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19號卷宗查核無訛,合先敘明。

㈡茲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函頒「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

標準紀錄表及說明手冊」,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而查,法務部○○○○○○○○認受處分人若依前開新修正評估標準計分之總分為47分,未達60分,且受處分人入所後,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經該所綜合評估後,認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此有法務部○○○○○○○○110年6月23日中戒所輔字第11011002670號函在卷可考。從而,本院審核前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法 官 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