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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5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77號陳 報 人 法務部○○○○○○○○被 告 松世凱上列陳報人因被告傷害致死等案件,依職權陳報本院戒護在外醫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報人如附表所陳報事項應予核准。

理 由

一、陳報意旨詳如附件法務部○○○○○○○○110年10月13日投所衛字第11008002030號函及110年10月14日投所衛字第11008002040號函所示。

二、羈押法於民國109年1月1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而於同年7月15日生效施行。又被告受傷或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時,看守所得護送醫療機構醫治,事後由看守所檢具診斷資料以書面陳報為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經裁定羈押之法院禁止其接見通信者,有前項情形時,看守所應依職權或依被告申請檢具診斷資料速送裁定羈押之法院為准駁之裁定,經裁定核准後由看守所護送至醫療機構醫治。但有急迫情形時,看守所得先將其護送至醫療機構治療,並即時通知為裁定羈押之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日內裁定撤銷之。看守所於被告有前2項之情形,且知其有辯護人者,應通知其辯護人。羈押法第56條第1項至第3項列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松世凱前因犯傷害致死等案件,由本院於110年10月12日訊問後,依卷內事證研判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加重竊盜罪,同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罪、第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等罪名,可認犯罪嫌疑重大,其中有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未來量刑可能非輕,基於趨吉避凶、拖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預期之重刑亦常伴隨著高度逃亡可能性,且被告案發後逃亡迄警察以通緝逮捕歸案,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且無其他足以替代之手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 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四、本院審酌有關卷證資料,被告有不明原因低血鉀,確有亟待就診之需求等情,是為保障被告於羈押期間健康權益,陳報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羈押法第56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珣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編號 陳報事項 1 110年10月13日將被告戒護至竹山秀傳醫院腎臟科門診治療

裁判案由:聲請戒護就醫
裁判日期: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