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1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茂峰具 保 人 許志盛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志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其保證金已繳納者,由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收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許志盛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萬元,由具保人許志盛繳納上開金額之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該署點名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代收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嗣檢察官就上開案件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亦因被告行方不明未能拘獲,且查無被告在監、在所或死亡等紀錄,有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查,且具保人亦未能得知被告現今所在,無從督促被告到庭,有本院訊問筆錄1份可查,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孟芳法 官 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健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