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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侵附民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原 告 BK000-H11107(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王騰儀律師被 告 李永安(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我要向被告求新臺幣100萬元元賠償,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之刑事案件,既經本院諭知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法 官 蔡霈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孫庠熙中 華 民 國 11 年 9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