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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原侵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號原 告 BK000-A110016(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BK000-A110016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BK000-A110016C(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被 告 BK000-A110016D(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原侵訴字第8號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林昱志法 官 顏代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裁判日期: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