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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單禁沒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嫦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大麻油貳瓶(驗餘淨重拾伍點壹肆公克,含瓶子貳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嫦娥因運輸毒品、走私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9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大麻油2瓶(驗餘淨重15.14公克),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查被告因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偵字第59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0年度上職議字第5467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而前開案件所扣得之大麻油2瓶(驗餘淨重1

5.14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航業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民國110年9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775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該等物品確均屬違禁物無訛,而用以裝呈上開毒品之瓶子2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2-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