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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單聲沒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陳文志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緩起訴處分人陳文志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月21日確定,111年1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5萬元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已為查扣,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處分人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12月9日以109年度偵字第258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0年1月21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59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而緩起訴期間自110年1月21日起算,至111年1月20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110年度緩字第95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

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5萬元,屬受處分人所有之本案犯罪

所得,業據受處分人供述在卷(見南投地檢108年度他字第1234號偵卷第72頁),並有南投地檢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各2份在卷可查,是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5萬元得由檢察官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單獨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2-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