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急搜字第3號陳 報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搜索 人 王燕珠上列陳報人因選罷法案件,於民國111 年11月16日逕行搜索,並於實施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陳報駁回。
理 由
一、本件陳報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逕搜字第
2 號選罷法案件,經依法逕行搜索已實施完畢,檢送搜索扣押筆錄(並補充檢察官指揮警察搜索)等語。
二、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前 2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3 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 日內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1 、2 、 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陳報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選罷法案件,於民國111 年11月16日逕行搜索,並於實施後陳報本院,固據其提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搜索扣押筆錄「執行之依據」欄並勾選填載依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1 項第2 款執行逕行搜索。惟核,陳報人並未敘明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 項第2 款之情形(例如搜索人是否為現行犯或脫逃人),本院實已無從准予備查。再者,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1 項(逕行搜索)規範目的在於保全被告,同條第2 項(緊急搜索)規範目的在於保全證據,而依上開搜索扣押筆錄記載受搜索人在場(見本院卷第9 頁),陳報人卻無提出逮捕現行犯或脫逃人之相關資料,本件是否執行逕行搜索,即非無疑;又縱令本件係實施緊急搜索,陳報人復未敘明有何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本院亦是無從准予備查。從而,本件陳報於法尚有不符,本院無從准予備查,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方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