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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6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DAO VAN NAM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21號),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AO VAN NAM 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希望解除禁見等語。

二、按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第2 、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DAO VAN NAM (中文譯名:桃文南)因違反森林法案件

,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11 年

1 月14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再自111 年4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業經核閱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21號刑事卷宗無訛。茲因被告已坦認全部犯行,上開案件又經判決在案,現無禁止被告接見通信之必要,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於111 年3 月1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見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21號卷第171 頁),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之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裁定強制處分事宜,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方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2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