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45號
111年度聲字第44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柯純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111年度訴緝字第13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柯純棟被別人騙去國外,在KK園區關了3個多月,期間雖然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但因人在國外無法到庭;被告常常忙於工作忘記開庭,但沒有逃亡意思,請求撤銷羈押等語。
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8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裁定自111年8月28日羈押在案。被告雖聲請稱無逃亡之意思,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但被告於本院110年3月2日第一次準備期日時,以電話聯繫辯護人表示請假,於110年3月23日雖到庭行準備程序,但於110年11月30日準備期日又僅以電話聯繫辯護人表示請假,庭後才以書狀表示,因無足夠現金自桃園住居地前往本院開庭,經本院審酌上開非正當得不到庭之理由,拘提被告,於110年12月21日拘獲被告;經本院訊問被告後,面告被告應於110年12月29日準備期日遵期到庭,並諭知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路0段0巷0號3樓,但被告於110年12月29日準備期日又未到庭,庭後才以書狀檢具就醫資料,表示因急性腸胃炎請假,本院乃改訂於111年1月12日續行準備程序,被告仍未到庭,本院又再訂於111年2月23日續行準備程序,被告仍未到庭,庭後才以書狀檢具就醫紀錄表示因感冒無法到庭,本院再改訂111年3月22日續行準備程序,被告仍未到庭,庭後再以書狀表示因於新北市工作,未每天居住在上開桃園市限制住居地,致未能遵期到庭,請求再改定期日,本院認被告上開事由不屬於正當得不到庭之理由,且被告當時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繼拘提被告無著,嗣被告於111年5月2日出境,本院於111年5月23日通緝被告,被告於111年8月27日返臺緝獲,有歷次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被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件可證。本案繫屬後,本院共行7次準備程序期日,被告僅1次遵期到庭,其中6次準備程序期日以臨時電話聯繫或事後請假方式不到庭,可認被告主觀上已有逃避司法審判之意,又被告於本院111年3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後,明知本案尚未審理終結,於111年5月2日出境,嗣經本院通緝,足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是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被告以上開事由聲請撤銷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林昱志法 官 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佳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