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96號聲 請 人 賴彥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李鴻淵犯殺人等案件(本院111 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聲請獲知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0 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審判中案件關於被告李鴻淵部分之資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殺人案件被害人賴彥妤之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聲請獲知關於被告李鴻淵之資訊。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7 點之案件資訊。但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 點第1 項、第3 點、第7 點第1 項分別設有規定。查被害人賴彥妤為本院111 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被告李鴻淵殺人部分案件之被害人、已經死亡,聲請人為賴彥妤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此有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及個人除戶資料等件附卷可稽,且經調取本院111 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是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法 官 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