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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4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2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BOONMA MATEE(中文名:馬弟,泰國籍)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31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馬弟已坦承犯行,請求撤銷羈押等語。

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裁定自111年5月11日羈押,嗣於訊問被告後,於111年8月11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被告所涉販賣及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就所涉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核屬重罪;被告為泰國籍人士,申請來臺工作,在臺期間居住於公司宿舍,除宿舍外,並無固定住居所,在臺亦無家庭、親屬等情感聯繫,且被告於警員調查詢問後,向仲介表示欲解約返國,可見被告面臨上開重罪,有不甘受罰而逃避司法審判之心態,依此認為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被告以上開事由聲請撤銷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吳宗育法 官 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佳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2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