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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6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0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NGUYEN QUANG THAI(中譯名:阮光泰)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經判決確定,請准予解除禁見等語。

二、按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第2 、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阮光泰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至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1 年10月6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而執行在案,業經核閱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398號刑事卷宗無訛。被告固以前詞聲請解除禁見;惟被告與其餘同案被告間均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業如前開羈押理由所示,而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398號刑事案件雖已辯論終結,但尚未宣示判決,更未判決確定,故被告稱本案已經判決確定應屬誤會。從而本案既尚未宣判,解除禁見無從避免被告於宣判前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吳宗育法 官 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