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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6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21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俊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俊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俊昌因竊盜、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2年8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802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育 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