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37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張慈軒被 告 PHROMWAEN REWAT(泰國籍人)選任辯護人 黃楓茹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強盜殺人案件(111 年度重訴字第6 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張慈軒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HROMWAEN REWAT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11 年度偵字第5423號),認涉犯刑法第332 條第1 項之強盜殺人罪嫌,屬刑事訴訟法第45
5 條之38第1 項第1 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而聲請人張慈軒為本案之告訴人,屬同條項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聲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本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因故意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死亡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前段、第455 條之40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強盜殺人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繫屬於本院審理中,被告上開被訴之罪核屬因故意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之罪,而聲請人為該案被害人張安當之胞姊,具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主體適格。另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本院重訴卷第147 頁),並斟酌上開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聲請人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尚無不當之處,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0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顏紫安法 官 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