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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自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自字第2號自 訴 人 陳志昇即振昇土木包工業上列自訴人自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及聲請更正狀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而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且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自訴狀並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320 條第2 項至第4 項另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準用第303 條第1 款亦有明文;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43 條準用第307 條並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陳志昇即振昇土木包工業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7月12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提出委任書狀,並補正被告年籍資料,依被告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犯罪之時間、地點、方法等具體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自訴人為本案被害人之說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自訴。惟自訴人補正之書狀,僅補正被告部分且年籍資料補正不完備,其餘均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逾期未予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羅子俞法 官 顏紫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芳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