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9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保嘉選任辯護人 張益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廖保嘉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1年8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廖保嘉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2款所定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處罰,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執行羈押,其羈押期間將於同年8月22日屆滿。
二、查被害人即被告母親廖朱月已於111年5月23日傷重不治,現經檢察官將相關案卷移送本院併案,並更正被告所犯法條為殺人既遂,被告雖否認其放火行為有致其母親廖朱月於死之主觀認識,但本院現已調取相關病歷資料函送臺中榮民總醫院定期鑑定被告精神狀態,而被告前有在住家前放火稍燬自己機車之前案科刑紀錄,本件卻變本加厲地購入汽油10餘公升,往房屋1樓客廳潑灑後點火,肇致其弟受傷其母死亡之結果,被告辯稱精神狀況不佳,想要自殺才放火,足見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無從改以其他限制處分取代,是認其羈押期間應自111年8月23日起延長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法 官 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