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64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德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 年度偵字第5908號),被告承認被訴犯罪事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張德雄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包(驗餘淨重合計伍拾參點參捌公克,含包裝袋拾只)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驗餘淨重合計參拾玖點貳柒陸陸公克,含包裝袋玖只),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張德雄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

3 月4 日後之不詳時間,在臺中市某處,以約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代價,向某真實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0包(純質淨重共計35.31 公克,起訴書誤載為33.4617 公克;驗餘淨重合計53.38 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 包(純質淨重共計29.4141 公克,起訴書誤載為29.1773 公克;驗餘淨重合計39.2766 公克)而持有之。嗣由警於110 年10月28日下午1 時2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110 年聲搜字第363 號搜索票,至南投縣○○鄉○○路00

0 ○00○00號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貳、程序部分本案被告張德雄所犯之罪,依法得行簡式審判程序,被告坦承被訴犯罪事實,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本院卷第94、158 、16

8 頁),並有如附件所示之書面證據、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物證在卷可資補強,可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 款、第2 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法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 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罪及同條第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罪處斷。又被告本案遭查獲後,經警採尿送驗之結果,其尿液固呈現可待因、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可證(偵卷第65頁),自足徵被告有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被告並供稱,其本次尿液檢驗結果之所以呈毒品陽性反應,係因其於110 年10月28日下午1 時20分許被查獲前之3、4 個小時,施用本案扣案之毒品所致(偵卷第13頁、本院卷第161 頁),起訴意旨則主張被告本案施用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加重持有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而不另論罪等語。惟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9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於110 年11月5 日入所執行,嗣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443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經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毒抗字第41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經執行後,於111年7 月8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67 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則被告本案購得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海洛因、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既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所為,自為上開保安處分執行效力所涵蓋,不生應為加重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之問題。故起訴意旨此部分主張,尚有誤會,在此指明。

二、起訴書雖載稱,被告於91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行為,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6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本院91年度毒聲字第23號裁定執行強制戒治,復因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本院再以91度毒聲字第783 號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於91年7 月17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迨92年2 月26日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而執行完畢。被告於上述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3年間,又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又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轉讓禁藥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36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

1 年、5 月、7 月、7 月、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第1 案);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411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6 月確定(下稱第2 案),第1 、2 案經臺中地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9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下稱甲案群)。另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6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確定(下稱第3 案);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71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確定(下稱第4 案);99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6 月確定(下稱第5 案),第3 至5案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870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 月確定(下稱乙案群),甲案群於102 年9 月17日執行完畢,並於102 年9 月18日接續執行乙案群後,於106 年3 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迄108 年3 月4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而認被告構成累犯並應加重其刑等語。惟被告所受上開假釋宣告,業經撤銷並已入監執行殘刑,迄今仍未執行完畢,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核與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累犯成立要件不符,自不構成累犯,是起訴意旨亦有誤會,惟上開前案紀錄,仍由本院列入量刑時酌定刑度之因素,一併說明。

三、被告就其本案所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來源,供稱:本案扣得之毒品,是我向住在臺中的人買的,我不知道他的名字,都是他打facetime電話給我的等語(偵卷第12頁),足見被告未能提供本案所持有毒品之上手之具體資料以供檢警機關追查,自難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免刑責規定之寬典。

四、爰審酌被告前已有毒品相關刑案紀錄,並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持有上述數量非少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衡酌其所持有毒品之數量,不僅足以戕害自身健康,亦有引發治安疑慮之高度危險,雖未至販賣,但衡其情節,量刑不宜輕縱,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1 名現年19歲之女兒,入監前是從事大理石及太陽能行業,每月收入約5 萬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斟酌檢察官、被告對刑度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伍、沒收部分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0包、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 包,經分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認確實均含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之海洛因10包、甲基安非他命

9 包確均屬違禁物無訛,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均予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前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0只、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9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些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均無法完全析離,自應視同毒品而為違禁物,亦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二、至於其餘扣案物,卷內查無相關事證可以證明與被告所為本案加重持有毒品之犯行相關,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附表:本案扣案物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檢出結果 備註 出處 1 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送驗淨重:1.6107公克 驗餘淨重:1.6035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368號鑑驗書 2 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送驗淨重:3.2791公克 驗餘淨重:3.2748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368號鑑驗書 3 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送驗淨重:3.3052公克 驗餘淨重:3.3003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368號鑑驗書 4 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送驗淨重:3.2483公克 驗餘淨重:3.2403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368號鑑驗書 5 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送驗淨重:1.6008公克 驗餘淨重:1.5920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368號鑑驗書 6 潮解狀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送驗淨重:1.6193公克 驗餘淨重:1.6072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368號鑑驗書 7 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送驗淨重:16.1978公克 驗餘淨重:16.0146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295號鑑驗書 8 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送驗淨重:3.3180公克 驗餘淨重:3.3101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368號鑑驗書 9 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送驗淨重:5.3378公克 驗餘淨重:5.3338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368號鑑驗書 10 粉末檢品5包(含包裝袋5只;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13-16部分) 均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19.40公克,驗餘淨重19.35公克,純度43.57%,純質淨重8.45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4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7170號鑑定書 11 碎塊狀檢品5包(含包裝袋5只;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2、17-19部分) 均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34.05公克,驗餘淨重34.03公克,純度78.88%,純質淨重26.86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4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7170號鑑定書 12 海洛因殘渣袋15包 13 海洛因殘渣袋29包 14 白色碎錠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Furosemide、咖啡因(Caffeine)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295號鑑驗書 15 煙草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咖啡因(Caffeine)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295號鑑驗書 16 塑膠藥鏟10支 17 玻璃球吸食器3支 18 塑膠吸管3支 19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20 使用過注射針筒4支 21 使用過注射針筒209支 22 未使用注射針筒29支 23 電子磅秤2台 24 現金新臺幣5萬9000元 25 振興五倍券2萬5300元 26 IPHONEX手機1支 27 SIM卡1張 28 子彈2顆附件:

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00023499號(警卷

)

(1)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搜字第363號搜索票(第15-16頁)

(2)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第17-20頁)

(3)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第21-25頁)

(4)現場照片(第28-34頁)

(5)編號1-11號扣案物照片(警卷第34-39頁)

(6)編號16-36號扣案物(警卷第40-50頁)

(7)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第51頁)

(8)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委託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第52頁)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908號(偵卷)

(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毒保字第26號,第23-24頁)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295號鑑驗書(第25-26頁)

(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296號鑑驗書(第27-28頁)

(4)編號12-15號扣案物(偵卷第30-31頁)

(5)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保字第214號,第37頁)

(6)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第38頁)

(7)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保字第216號,第43頁)

(8)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保字第217號,第48-49頁)

(9)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實驗編號:0000000)(第65頁)

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4號(本院卷)

(1)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投毒保字第10號,第57-59頁)

(2)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投保字第162號,第63頁)

(3)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投保字第158號,第67-69頁)

(4)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投保字第171號,第73頁)

(5)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4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7170號鑑定書(第87-89頁)

(6)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安保字第85號,第103-105頁)

(7)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368號鑑驗書(第107-109頁)

(8)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369號鑑驗書(第111-115頁)

(9)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投安保字第24號,第129-131頁)

裁判日期:202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