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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PHROMWAEN REWAT(泰國籍人)選任辯護人 黃楓茹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5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PHROMWAEN REWAT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參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PHROMWAEN REWAT前因涉犯強盜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定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故自民國

111 年10月4 日起予以羈押,並於112 年1 月3 日延長羈押

1 次,押期將於112 年3 月3 日屆滿。茲本院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之意見後,審酌被告為泰國籍人士,與泰國牽連因素密切,相較於被告入境我國,僅係為工作所需,與臺灣之牽連關係實屬薄弱,再酌以被告所涉犯之罪,其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刑度極重,本於人性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如令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在外,其返回泰國以規避刑責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此外,被告並非全盤坦認本件犯行,尚待本院審理,倘被告出境後未再返回我國接受審判或執行,亦嚴重損害國家追訴犯罪之公共利益,則依全案情節及目前審理之進度,兼衡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猶存,復難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代替羈押手段以保全被告,爰裁定自112 年3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顏紫安法 官 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
裁判日期:2023-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