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 告 梁宏洋被 告 陳佑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