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原 告 洪演慶
張惠美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珮茹律師相 對 人 曹洋毓
端木愈如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曹景皓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曹洋毓及端木愈如為被告曹景皓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款、第5款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能力及訴訟程序停止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原告等起訴請求被告曹景皓賠償損害,被告曹景皓於起訴後之民國112年4月11日死亡,喪失當事人能力。被告曹景皓死亡時有父母曹洋毓及端木愈如,均未拋棄繼承,有戶役政查詢資料及本院家事庭拋棄繼承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被告曹景皓之繼承人為曹洋毓及端木愈如。本件於被告曹景皓死亡後,當事人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故依前開法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被告曹景皓之繼承人承受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法 官 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