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李怡儒被 告 劉振成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