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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交附民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連麗雯選任辯護人 劉淑華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鄔建麗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1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鄔建麗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連麗雯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上開刑事案件因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1日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告訴,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法 官 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