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徐榮騰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豬鼻龜壹隻,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徐榮騰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6月20日確定,112年6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豬鼻龜1隻(現由南投縣政府農業機關代管中),係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08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6月20日確定,至112年6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南投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88號案件全卷無訛。而扣案之豬鼻龜1隻,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物種鑑定書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育 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