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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投簡字第 10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投簡字第106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培宇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簡培宇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簡培宇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

用土地規定,經南投縣政府限期令其恢復土地原狀,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而違反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論處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

㈡被告於收受第一次及第二次處分後,均未遵期完成指定改正

事項,此等違反區域計畫法之行為,應係基於單一目的為之,反覆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而應僅論以一罪。

㈢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既未記載被告構成累犯的事實,

亦無請求本院裁量加重其刑,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尚無從論以累犯。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在本案土地上經營

養生會館,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並裁罰後,仍不恢復原狀或變更合法使用,使土地完全喪失農牧用地之性質,有害國家對於土地之整體規劃、發展,所為實有可議。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違法使用之期間、違反使用土地之方式、對上開土地危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鈺珣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區域計畫法第21條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45號被 告 簡培宇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號(另案在法務部○○○○○○○南投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培宇知悉坐落南投縣○○鄉○○段0地號土地(下稱本案土地)業經南投縣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非經向南投縣政府申請辦理變更土地使用並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用途供非農牧使用,竟於民國108年7月11日起,申請在本案土地上門牌號碼名間鄉中山村彰南路255之50號農舍經營全樂茶行後,以上開農舍,做KTV包廂使用,而經營「全樂時尚酒店」,違反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規定之管制使用土地。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於109年1月14日執行聯合稽查後,經南投縣政府以109年3月11日府地用字第1090061612號裁處書對簡培宇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限其於文到3個月內恢復原狀或符合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細)目及其附帶條件規定、或依相關規定申請合法使用。簡培宇未依期改正,南投縣政府再以110年5月14日府地用字第1100115084號裁處書對簡培宇處以罰鍰12萬元,並限其於文到3個月內恢復原狀或符合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細)目及其附帶條件規定、或依相關規定申請合法使用。嗣經南投縣政府於111年9月29日執行八大行業聯合稽查,發現簡培宇仍未依裁處書所令改正項目改正。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簡培宇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有全樂茶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09年1月16日投警從字第1090003542號函及該函所附之稽查紀錄、相片、南投縣名間鄉公所109年2月4日函及該函所附之南投縣名間鄉中山村非都市土地使用檢查表、違規使用案件處理查報表、本案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南投縣政府109年3月11日府地用字第1090061612號裁處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10年3月31日投警行字第1100018057號函及該函所附之稽查相片、南投縣政府110年5月14日府地用字第1100115084號裁處書、南投縣政府於111年9月29日執行南投縣政府舞廳等八種行業、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聯合稽查紀錄各1份在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劉景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凃乃如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畫法
裁判日期: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