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投簡字第268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錫卿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洪錫卿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三條之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洪錫卿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
特別條例第13條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因前往公司辦公而擅自離開隔離地點,造成其
他人受傳染之風險;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宇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