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投簡字第495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新財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575號),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李新財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新財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李新財與被害人林釋慰為夫妻關係,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而被告對被害人實施前開恐嚇危害安全行為,屬對家庭成員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然因家庭暴力罪並無罰則之規定,故仍應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被告於如附件起訴書所示之民國111年11月27日17時許,先持打火機點燃報紙,後以「這我的房子,我要放火燒也是我的事」、「妳緩緩的錄、我緩緩的燒」之言詞恫嚇被害人,係基於單一犯意,在相同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四、本院審酌:被告曾有因賭博罪經法院判處罰金500元並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與被害人為夫妻,率然以點燃報紙及言語恐嚇被害人,所為實不足取;被告坦承犯行,惟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職業為農、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岱霖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嗣由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小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01號被 告 李新財 男 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恐嚇危安全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新財與林釋慰為夫妻,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李新財因心情煩悶,於民國111年11月27日17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鎮○○路00號住處內飲酒,因不滿林釋慰責備其喝酒,兩人發生口角,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在上址大門圍牆內之通道處,持打火機點燃報紙,向林釋慰恫嚇稱:「這我的房子,我要放火燒也是我的事」、「妳緩緩的錄、我緩緩的燒」等語,使林釋慰心生畏懼,趕緊將報紙上的火苗踩熄,並報警求助。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新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李新財坦承於上開時、地因與被害人林釋慰發生口角而點燃報紙恫嚇被害人之事實。 2 證人即被害人林釋慰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前揭時、地,飲酒後點燃報紙恐嚇被害人,致生危害於被害人安全之事實。 3 現場照片3張、被害人林釋慰之手機錄影翻拍照片7張及手機錄影檔案光碟1張 證明被告於前揭時、地點燃報紙恐嚇被害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305條之家庭暴力罪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另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然查,本件依證人林釋慰之證述及員警到場查證拍照所得,被告僅係在住處圍牆內之通道處以打火機點燃1小段報紙,並未引燃或延燒其他物品,火苗僅由被害人以腳踩方式即可熄滅,其行為固在於向被害人表示恫嚇安全之意,然尚難認被告確有燒毀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之犯意,自不能遽以放火未遂之罪相繩。惟此部分與前揭起訴事實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法律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檢察官 蔡岱霖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軒慈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