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昭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訴字第250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昭鑫(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予羈押在案。然被告現已中風,肢體障礙嚴重,無逃亡之虞,且家中有許多事情需要被告處理,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院業已於民國112年3月12日,解除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在案,是以,本件被告之聲請已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法 官 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芳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