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NGUYEN QUANG THAI(中譯名:阮光泰)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111年度訴字第398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業已判決,雖有羈押必要,但已無禁見之原因與必要,請准予解除禁止接見等語。
二、被告阮光泰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至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自112年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業經核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98號刑事卷宗無訛。被告固以前詞聲請解除禁見,惟被告因本案判決確定,經本院於112年1月7日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執行,並於112年1月16日發監執行,此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亦非處於禁止接見、通信之狀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吳宗育法 官 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