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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7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34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劉濬豪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國家賠償等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劉濬豪為了解國賠手機8月至今無音訊。該扣案手機是全新,犯案也不該扣,至今損壞了應追徵其價賠償,該附的資料都附了,至今未有案號以至多次俱狀卻不知貴庭有無收受,也拖了太多未回復及賠償。太久了請盡速賠償。另地檢南投地院皆未回覆。訴訟標十萬以下不是繳1千元?怎是2100元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換言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即對象),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聲明異議即難謂適法,自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因請求國家賠償案件,刻由本院民事庭以112年度簡抗字第10號案件審理中,迄未裁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1紙在卷可查,並經本院調取上揭案卷核閱明確,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係聲明異議人就上揭案件所為之陳述,並非關於檢察官之執行或其方法有何異議指摘,自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未合,是以,聲明異議人以此為由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育 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