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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2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5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李碩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其中關於免其刑之執行部分,免其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之執行。

理 由

一、受刑人李碩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8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惟就免其刑之執行部分,漏未裁定,爰就該部分為補充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育 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