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30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凱鈞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112年度訴字第330號、113年度訴字第38、132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凱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0號、113年度訴字第38、132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14年4月8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楊凱鈞,有本院囑託送達文件表稿、本院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可佐。上訴人不服上開第一審判決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14年4月1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稱對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有刑事上訴狀及其上之本院郵件收文收狀章1份附卷可稽,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法 官 陳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健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