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原 告 劉文輝
劉曉瑜
曾雪囿劉曉蓉被 告 鄭希傑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誣告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2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鄭希傑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2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法 官 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勝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