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0號附民原告 王銘彥
張芳銘附民被告 巫家銘上列被告因重傷未遂等案件(110年度原訴字第14號),經原告王銘彥、張芳銘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顏紫安法 官 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