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慶龍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738號、113年度偵字第4485號、113年度偵字第6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慶龍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慶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有期徒刑三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復經本院同意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11月1日起借提執行有期徒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表、上揭判決書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目前訴訟進行程度及被告入監執行等情況,認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應即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有期徒刑,即無予以釋放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