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偵聲字第75號
113年度偵聲字第78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献進
住南投縣○○鄉○○路0000號 (在押)選任辯護人 陳振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献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延長2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王献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事由,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5月9日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理由及必要,裁定自同年月10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聲請人以羈押2月期間即將屆滿,偵查尚未終結,羈押理由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向本院聲請延長羈押2月(惟認被告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等語。
二、經本院於113年7月3日訊問被告陳述意見暨核閱檢察官提出之本案偵查卷證等資料後,認為檢察官之偵查作為並未無故拖延。本案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核與證人林柏翰等人於偵查中證述之內容大致相符,並有通訊監察譯文、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第8條第1項、第2項之轉讓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合理判斷,核存有畏重罪而逃亡、勾串證人等高度誘因,再被告短期間內有多次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行為,且被告遭查獲時,背包內有多數分裝完畢的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販賣毒品犯罪之虞,應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事由存在,復審酌被告本案犯行,對社會秩序、國民健康危害非輕,以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如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復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況,本院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聲請人聲請延長羈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又被告坦承上開罪嫌,且聲請人之延長羈押聲請書亦載明無須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是本件應無再禁止被告接見、通信之必要,應予解除禁止被告接見、通信。
三、被告雖具狀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因本院認為被告應予延長羈押,已如前述,是上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庠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