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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單禁沒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宗義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9號被告蔡宗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成分,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

第33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繼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68號裁定許可執行,被告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

分別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一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61200211、0000000000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已開封AACalcium白色鋁箔包裝(內含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8795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已開封標示「Oligo Glucose」白色鋁箔包裝(內含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2925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 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