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投簡字第163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威朗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蘇威朗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蘇威朗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為受列管之後備軍人,依法有應受教育召集之義務,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訓練之順暢、國防安全及後備管理之有效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昱 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69號被 告 蘇威朗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居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威朗明知其為後備軍人,為民國112年博愛甲字第251705號教育召集之應召員,應於112年7月10日至南投縣○○鄉○○路000號「名崗國小」報到參加5日之教育召集,該召集令於112年5月29日某時已送達被告位在南投縣○○鄉○○村○○巷00號之戶籍地,且由其父蘇耀鍇代為簽收,詎蘇威朗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依規定前往報到,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南投縣後備指揮部函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威朗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蘇耀鍇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南投縣後備旅第三營第一連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南投縣後備指揮部112年訪查紀錄表影本、南投縣後備指揮部「召集未到人員」訪查紀錄表、南投縣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112年8月7日投竹警動字第1120014332號函暨所附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檢 察 官 劉景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凃乃如附錄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