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30號原 告 陳玉珠(即張平烈之繼承人)
張貽宣(即張平烈之繼承人)
張裕奇(即張平烈之繼承人)
張桂蓉(即張平烈之繼承人)
張綺珮(即張平烈之繼承人)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段奇琬律師被 告 廖俊諺 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交簡字第2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張平烈提起本件訴訟後,業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陳玉珠、張貽宣、張裕奇、張桂蓉及張綺珮等情,有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各1份在卷可憑。依據前揭法條規定,陳玉珠、張貽宣、張裕奇、張桂蓉及張綺珮於113年4月8日具狀聲明為原告張平烈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經原告對被告廖俊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法 官 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