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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投軍簡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投軍簡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亞哲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軍偵緝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亞哲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李亞哲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之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積欠債務,為避免遭債權人追討,致生之本案犯罪動機。被告於案發時為中士且擔任步兵連機槍射擊士,於民國112年6月11日19時起未銷假歸營而離去職役,至113年5月23日始自行投案,期間長達11月餘,其犯行對軍事職役、國防管理所生之損害及危險。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被告無犯罪前科紀錄之品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兼衡被告擔任軍職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瓊英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日期:202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