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43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王燕珠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字第1176號、113年度執聲他字第43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下稱聲明異議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判決確定在案,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76號通知到案執行。茲聲明異議人因心神喪失,且家中父母雙亡、兄長亦已雙亡僅聲明異議人與胞弟2人相依為命,胞弟王景裕(中度腦癡肢殘),故急需照顧看護王景裕並提供生活費與每月醫藥費情形,聲明異議人為輔佐人,一但入獄執行家中2人勢必沒有收入,王景裕也勢必無人照料。請准予聲明異議人於痊癒後或該事故消滅前,同意具保或以警局簽到准予停止執行入監等語。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亦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次按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5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2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刑事訴訟法第467條亦定有明文。是須以確有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所定之各款事由,刑罰之執行始須停止,並非受刑人以罹病為由聲請停止執行,檢察官即應停止執行。末按「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受刑人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二、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三、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四、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執行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五、衰老、身心障礙,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監獄行刑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律對於受刑人於入監時就其生命、身體部分已設有保護之規範,以監所設置之衛生科掌理受刑人之身心健康檢查及特別檢查、受刑人戒護住院、保外醫治等事項;罹患疾病經醫師評估認需密切觀察及處置之受刑人,得於監獄病舍或附設之病監收容之;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經採行前條第1項醫治方式後,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醫治,此於法務部○○○○○辦事細則第4條第1項第4款、第8條第3款、第9款及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62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受刑人是否適宜入監服刑,監獄須依法定程序,經過專業醫護人員檢定後,為謹慎、客觀之審酌,且於徒刑執行期間,有後續檢查、治療之必要,亦得適時向執行監所提出診治之請求。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前於民國111年間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選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5年;嗣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選上訴字第1713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5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113年5月2日確定在案,並移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1176號案件辦理執行程序,經該署檢察官初步審查後於113年5月27日核發執行傳票,通知聲明異議人應於113年6月24日14時30分到案執行,聲明異議人收受上開執行傳票後,即於113年6月14日以聲明異議人心神喪失及需照顧受輔助宣告人王景裕等事由具狀向該署檢察官聲請停止執行,經該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聲他字第436號案件辦理,並審核聲明異議人所附證明文件後,認依所附診斷證明所載內容可見聲明異議人尚未達「心神喪失」之程度,且受刑人之身心狀況是否能入監執行,應由監獄於入監辦理新收檢查時,依個案現況由醫師認定收監與否,而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18日投檢冠勤113執聲他436字第1139012827號函否准聲明異議人之聲請;嗣聲明異議人於113年6月24日到案,該署執行書記官於當日14時20分許對之詢問並製作執行筆錄,依筆錄所載問答內容,聲明異議人陳稱:「(你因選舉罷免法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對確定判決有無意見?)是,我知道,有收到判決。我有意見,我知道就程序上不能再提上訴,但可以提再審及非常上訴。(今天合法傳喚到案開始執行有何意見?)家裡還沒有準備好。(本案確定前有無羈押或交保?)111/11/16逮捕、111/11/17聲押、111/11/18至112/01/04羈押,在法院交保15萬元。(現是否罹患疾病?是否領有殘障手冊?請提出證明文件。)我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有持續在草屯療養院就醫,之前有提出診斷證明書聲請延期執行。(家裡是否有12歲以下之兒童?是否因為入監執行導致該兒童無人照顧,需通報社會處協助安置?)沒有。只有我弟弟,我是我弟弟的輔佐人。(本案是否有物品被扣押【提示處分命令】?)有,但是我沒有收到。(告知會另通知本署贓物庫)(以上你所陳述事項已記明筆錄,將立即【連同提出之證明文件】送檢察官審核並指揮執行,如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本案最後事實審法院聲明異議,是否瞭解?)了解。(還有無其他補充意見?)沒有。」等語,上開執行筆錄經聲明異議人簽名確認,執行書記官再檢具執行筆錄及案卷資料送檢察官審核後,於當日以113年度執字第1176號檢察官指揮執行命令發監執行,並核發113年執勤字第1176號執行指揮書指揮聲明異議人於113年6月24日起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執行筆錄、檢察官指揮執行命令、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請求停止執行聲請表暨檢附證明文件、執行傳票影本、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18日投檢冠勤113執聲他436字第1139012827號函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76號、113年度執聲他字第436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
四、聲明異議人雖提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診斷證明書向本院聲明異議。然依聲明異議人所提出前揭資料,乃其罹患伴有行為障礙之失智症及非特定的焦慮症,其因健忘、認知退化,於111年7月20日起至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門診就診,且有焦慮、憂鬱、多疑等症狀,建議持續門診追蹤治療之證明。依該診斷證明書所載,尚難認聲明異議人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且依其現罹疾病之治療方式,乃係以門診追蹤治療為主,亦難憑此作為恐因執行有期徒刑而不能保其生命之證明;再參諸前揭法務部○○○○○辦事細則第4條第1項第4款、第8條第3款、第9款及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62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受刑人於入監進行健康檢查時,各監所設置之衛生科自應依照各監所醫療資源及受刑人之身體狀況,決定是否收監;並於收監執行期間,於醫師評估後,亦可安排受刑人於監獄病舍、附設病監、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進行治療;而如有不能或無法為適當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醫治。從而,聲明異議人現罹患之疾病,固有繼續門診追蹤治療之必要,然我國各監所就各受刑人之身體狀況,本會依照具體情況安排適合之醫療處置,其中即包括戒送至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尚難認入監執行即剝奪其繼續治療之權利。況觀諸上開說明,聲明異議人如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該受理執行之監所將拒絕收監,倘有此情時,檢察官自得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斟酌停止執行,然聲明異議人經檢察官發監執行後,已由法務部○○○○○○○○○予以收監執行,可知聲明異議人之身體狀況尚未至前揭法條所示應停止執行、入監應予拒收或應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醫院之程度。至聲明異議人所執需照顧受輔助宣告人王景裕乙情,則非執行檢察官於決定是否命受刑人入監執行時,所應斟酌審查之法定事由。是檢察官以上述確定判決為據予以執行,其執行之指揮,實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且依聲明異議人所提事證,檢察官否准聲明異議人停止執行之聲請,亦難認有何失當之處。
五、綜上所述,本院綜觀全卷並審酌上情,認本件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未有逾越法律授權、濫用權力或裁量怠惰等情事。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