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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3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10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蘇信立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更字第20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依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109年7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第121條第1項後段、第2項、同法第134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監之受刑人以法務部「撤銷假釋」之處分不當而有不服者,應循上開行政爭訟途徑尋求救濟,不再由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處理;至受刑人對於假釋撤銷後,以「檢察官對該殘刑執行之指揮」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向原先諭知該刑事裁判之刑事法院聲明異議者,自仍屬聲明異議之範疇,惟刑事法院審查檢察官指揮執行殘刑處分之範圍,應限於該執行之指揮本身是否有違法或不當之情事,不及於為其前提之法務部撤銷假釋處分,以符修正後監獄行刑法劃分審判權之旨,並避免衍生權限衝突之爭議,不可不辨。(110年度台抗字第1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蘇信立前於10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3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於108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2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9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受刑人另於108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31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移送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受刑人入法務部○○○○○○○接續執行上開案件之應執行刑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5330號函核准假釋,並經本院112年度聲保字第38號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113年1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然嗣因受刑人假釋中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規定情節重大,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5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28750號函撤銷上開假釋,並經法務部○○○○○○○核定受刑人殘刑為4月28日,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執更字第202號案件辦理上開殘刑之執行程序,經執行檢察官初步審查後核發執行傳票,通知受刑人應於113年6月19日10時20分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202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是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指揮受刑人執行撤銷假釋後之殘刑,並無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處。而受刑人提出之聲明異議狀所載內容,僅記載「為受裁定撤銷假釋提出救濟及異議聲明(法矯署教字第11301628750號)」等語,核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無涉,依前揭說明,受刑人就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301628750號函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應循行政爭訟途徑尋求救濟,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規定聲明異議之客體,本院自無從予以審酌。且受刑人迄未具體指明檢察官之執行究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情形,是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4-06-13